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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31    信息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法学学术前沿已组织人员对各学科进行了统计分析,项目负责人吴国邦,将于近日不断推送,敬请关注!本系列文章将刊登于纸质版的《法学学术前沿》(筹)。谢绝公号网站转载,欢迎分享转发!如有纰漏,请留言指正,感激不尽!

  栏目负责人:吴国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奥地利维也纳大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2017年,法理学在23本CSSCI法学类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共发文241篇,24本期刊的法学发文总量为2306篇,法理学文章占全部发文总量的11.84%。

  2017年,法理学一共在三大权威期刊上发文24篇,其中,《中国社会科学》6篇,《中国法学》7篇,《法学研究》10篇,分别占各期刊法学论文总数的27.27%、7.78%和14.71%。在全部24种核心期刊中,发表法理学论文数量的前三甲分别是:《法制与社会发展》(34篇)、《法学》(24篇)、《东方法学》(18篇)。

  (三)高产作者(注:三篇及三篇以上为高产作者;发文数相同的高产作者按照首字母顺序进行排序,姓氏首字母相同的,再按照名字中第二个汉字的首字母顺序排序)

  2017年,在23本CSSCI(法学类)刊物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文3篇(含本数)以上的高产作者共有13人,共发表论文47篇,占今年法理学发文总量的19.50%。从发文总量来看,喻中教授以6篇之多高居榜首,续写高产佳话。张文显教授笔耕不辍,以5篇之多高居高产作者排行榜的第二名。陈金钊、孙海波与杨建军三位学者硕果累累,各有4篇之多。而方乐、范进学、公丕祥、李林、李拥军、彭中礼、王夏昊、周永坤等8位学者各自发表3篇,收获颇丰。值得注意的是,张文显教授在权威的“三大刊”上累计发文达三篇,公丕祥教授与彭中礼教授也各自在“三大刊”上发文一篇。

  (四)科研单位发文排行(注:排序以发文数量为标准,发文数量相同时,再以“三大刊发文数量“为标准,若发文数量和“三大刊”发文数量均相同时,以该学校的首字母顺序为标准排列。)

  2017年的法理学发文排行榜中,发文数量最多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共计21.5篇,遥遥领先于其他科研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以15篇高居排行榜的第二名,中国社会科学院紧随其后,以14.5篇的成绩高居排行榜第三。法理学发文总量超过10篇(含10篇)的科研单位有6家。从“三大刊”发文数量上看,西南政法大学共发表3篇,居于首位。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四家科研机构各有2篇。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各发表1篇。

  本次统计纳入“法理学”类论文的标准有以下几个:论文的主题和内容、论文作者一贯的研究题域和风格、文章所在的期刊对文章的分类整理和文章所属的课题项目等。由于法理学研究方法多样,研究题域广泛,法理学论文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法史学、宪法行政法学)、乃至与其他社会科学交叉的论文数量颇多,故在收录论文时采取综合考量的方法,部分情况采取变通处理。

  (1)期刊发文总量的统计标准。根据本次论文盘点工作制定的统一标准,排除了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非学术性文章,如序言、综述、短评、札记、访谈、非独立性笔谈、图书介绍、机构动态等。如《清华法学》第3期上刊载的“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到何处去?”属于对“三剑客”的学术访谈,故未纳入本次统计。再如《中国法学》第6期的“学习十九大报告重要法治论述笔谈”和《法学杂志》第11期的“法学专家学习十九大会议精神,畅谈法治建设观点摘编”属于非独立性笔谈,故未作统计。

  (2)合著文章的计算。本次统计中,合著文章仅将第一作者视为有效,无论是发文单位统计、还是高产作者统计,都仅将第一作者计入范围。

  (3)关于多个单位联署的问题。若同一作者署名两个单位,则在统计发文单位时,各计0.5篇;若同一作者署名三个单位,则首个单位计0.4篇,后两个单位各计0.3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并非实体研究机构,在计算与其相关的机构发文量时,以署名作者所在实体机构为准,可能涉及的情形包括:第一,实体机构与创新中心联署。如“司法公正与同理心正义”(杜宴林: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一文,仅计“吉林大学”发文量1篇次;第二,非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和主要参与单位(吉林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的其他实体机构与创新中心联署。此种情况下,需要判断署名者除该实体机构外,是否在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主要参与单位担任学术职务:若不是,则仅为该实体机构计算发文量;若是,则按照段首所述规则,依任职单位数量作统计。如“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习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张文显: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论创新团队)一文,计中国法学会0.4篇次、吉林大学与浙江大学各0.3篇次;第三,创新中心独署。如“文明互鉴视域下的中国法哲学——《文明互鉴·世界法治理论前沿丛书》新书预告会暨第三届‘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哲学’国际研讨会评述”(王垚: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仅计“吉林大学”发文量1篇次。

  (4)部分学者的文章从内容和主题上看属于法理学,但是考虑到该作者一贯的研究领域和其所属学科的高产作者排名,故未将该类文章纳入法理学。这类文章比较多,如陈卫东老师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习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研究”“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宋远升老师的“司法责任制的三重逻辑与核心建构要素”和“精英化与专业化的迷失——法官员额制的困境与出路”,李奋飞老师的“司法改革的实验方法——以试点方案的类型化设计为研究对象”,姜涛老师的“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立场”,左卫民老师的“一场新的范式?——解读中国法律实证研究”,龙宗智老师的“司法改革:回顾、检视与前瞻”等文章。另外,蔡宏伟老师属于法理学者,但是考量到文章的主题和内容,其“正当防卫理论中的国家和个人”一文被归入刑法学中。陈明辉老师的“中国宪法的集体主义品格”一文被《法律科学》归类为法理学,但是根据作者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旨趣归入宪法学更合适。最后,法理学与宪法学在立法问题上存在诸多的交叉,尤其涉及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这一部分文章原则上归入宪法学,个别论文考虑到其作者一贯的研究背景和高产作者排名问题,将其归入法理学中。

  法理学是一门题域广泛,学术流派繁杂,研究进路多样,理论更新飞速的学科,关于法理学研究主题的划分历来存在诸多的争议,至今专家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都未有定论。作为初学者,笔者深知才疏学浅,下面仅就自己的一孔之见对今年的法理学论文作出初步描述和概括,伏乞方家批评指正。

  笔者借鉴《中外法学》的分类方法,将法理学研究大致分为四个主题:本体论、方、运行论、交叉研究。法律本体论部分主要是法哲学研究、法的基本范畴研究以及对法理学学科本身的定位和对法理学研究方法的反思。其中法哲学部分涉及到法律实证主义理论、自然法理论等,法的基本范畴以权利研究占比重最大,基本范畴如法律权力等讨论其次。2017年同样有论文对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知识定位和学科发展前景进行探讨,还有论文继续深入反思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进路。法学方方面的论文主要涉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逻辑,法律解释及裁判理论等论域。法的运行论部分涉及立法、司法、法治、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化等问题,2017年法律运行论依然是法理学研究的最大热点。这一部分的论文数量从高到低排列分别为:法治研究、司法改革、立法研讨、案例法理学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化探讨。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可以分为两块: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及法理学与部门法的交叉研究。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主要包括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宗教学、文学的交叉研究。其中,法律与社会学交叉研究论文最多,其次为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法理学与部门法交叉研究中,法理学与民法、宪法学的交叉研究成果最为丰富。

  法治理论无疑是整个法理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法治理论主要集中在习法治思想研究、地方法治建设、社会各领域法治建设,法治与国家治理,法治评估及其标准,对法治概念的哲学反思等。在2017年263篇法理学文章中,约有50篇论文是直接关涉法治这一主题,占全部法理学论文的20%左右。其中有9篇左右发表在“三大权威期刊上”,占“三大刊”法理学论文总数的39%左右,这个领域的论文,作者以资历较老,研究经验丰富的学者居多,当然也不乏年富力强的学术新秀。

  法理学论文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与对现行司法制度之运行机制进行剖析与反思的文章同样达50篇左右,与法治研究论文数目不相上下。其中有6篇左右的论文发表在“三大刊”上,占“三大刊”法理学论文总数的26%左右。司法与党政之间的关系、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司法建议制度、法官员额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司法改革的试点工作等主题成为法理学者的关注热点。这个领域的文章在研究视角上呈现多元化的特点,有纯理论思辨,也有颇多实证研究。有在宏观层面上对整体司法制度改革和理念进行反思,也有从微观视角剖析具体某项司法制度或者司法领域的运行机理,有从历史和传统文化的角度对当下司法改革路径与方向的反思,亦不乏将目光转向西方文明,以期借异域经验镜鉴中国司法改革的佳作。

  科技的发展给法律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和挑战,人工智能与互联网法学成为未来法学研究的新兴领域。例如科技进步催生出新的权利类型,这些权利本身需要法学尤其是法理学做出及时的回应,2017年《东方法学》刊载的几篇文章就是这方面的典型:白利寅的“论科技进步与治理转型中的新兴(新型)权利——以相关研究的述评为视角”,袁曾的“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张玉洁的“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利及其风险规制”等文章在人工智能时代下力求实现法律理论自身的突破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会议,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徐骏的“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智慧法院”建设可能存在的法理困境。随着2017年诸多致力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机构在高校如“雨后春笋”般诞生,可以想见,互联网法学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和知识部门将大放异彩。

  比例原则诞生于德国公法,但其巨大的影响力在地域上不断向世界各国扩展。在适用领域上,比例原则逐渐向刑法、诉讼法乃至私法领域扩展,这种普遍化趋势在中国体现得尤为明显。2017年3月4日,一场汇集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民商法等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学术会议——“比例原则适用的跨学科对话”在北京召开,与会学者就比例原则的适用进行了全面而充分的讨论,比例原则这一原本诞生于公法领域的“星星之火”大有“燎原之势”。在聚焦于“比例原则理应在其他各个部门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之时,“比例原则适用的普遍化”成为了一种未被反思的前提被接受下来。然而,“比例原则的普遍化”仅仅是一个“正在发生”的事实问题吗?是否有必要反思“比例原则应不应该普遍化”这一规范问题?陈景辉教授在其“比例原则的普遍化与基本权利的性质”一文中系统审视了“比例原则普遍化”可能存在的理论根据。文章认为:“就比例原则而言,如果它具备普遍性,要么因为它是理性化的一般要求、要么因为它是某种程序、要么因为它是某种终极价值,但这些看法都误解了比例原则的性质。因此,比例原则的普遍化,寄生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这个观念的普遍化。但由于“关于私法(民法) 立法”与“私法(民法) 调整的内容”是不同的,因此比例原则并不能够适用于私法自身的内容,所以并不具备领域的普遍化。同时,由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的观念本身存在问题,因此要承认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只能承认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紧急情况这两种限制基本权利的情形,而此时比例原则并未拥有超越其他审查工具的明显优势,所以比例原则的地域普遍性仍需要进一步的证明。”

  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是部门法学的重要关切,但是对其展开深入的法理学反思却不应缺席,事实上也从未缺席。“学术乃天下之公器”,我们乐见更多优秀学人加入到讨论中来。

  2017年法理学论文值得关注的一个新的动向是“领域法学”的提出,这个概念最早由我国财税法领域提出。《政丛》延续2016年的做法,在2017年继续刊载三篇关于“领域法学”的论文,分别是:梁文永的“一场静悄悄的: 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吴凯的“论领域法学研究的动态演化与功能拓展”和侯卓的“‘领域法学’范式: 理论拓扑与路径探明”。当今中国,重大领域的社会经济问题愈加呈现出交叉性、整合性和动态性特征,法学学科系统分工精细化与法律现象复杂化之间的矛盾愈加凸显,以问题为中心的整合性、度和一体化的研究范式愈加获得重视。相信“坚持问题导向,不求体系完整和逻辑自洽,完全服务于社会的现实需要”的领域法学能够“掀起法学学术的理论创新”。

  “社会理论法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而是科学系统对法律系统的外部观察,倡导建构和运用宏观社会理论,从社会整体视角讨论法律问题”。早在十多年前,高鸿钧教授便慧眼独具,在清华开设“社会理论之法”课程并持续发表文章,从此开启社会理论法学的研究进程。经过十多年的知识和研究积累,社会理论法学初步建立了分析框架,从一种“方法”成长为一门“学问”。但是“社会理论法学”本身至今未得到深度的审视和明确的定位,于是陆宇峰副研究员的“社会理论法学:定位、功能与前景”一文应运而生。文章围绕着“社会理论法学与其他 ‘外部视角’ 的法学研究有何不同?”“社会理论法学与 ‘内部视角’的法学研究以及法律的实际运作是何种关系? ”“何为社会理论法学特有的洞见或者可能的学术贡献? ”这三个问题全面反思了社会理论法学的自身定位与功能,并就社会理论法学可能对法学其他学科的贡献给出了回答,我们也期待社会理论法学早日成为“各领域法学研究的知识增长点”。

  法律的空间发现或许是自法律的语言学转向以来最重要的理论发展,既有的理论比较强调法律的时间性,却没有认真对待其空间性。法律与空间的研究起源于物理空间与法律关系的讨论,后来发展到抽象的社会空间与法律的关系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谭俊博士在“法学研究的空间转向”一文中比较系统地梳理了“法与空间研究的缘起”,反思了目前“法与空间研究的困境”,即法与空间研究陷入了“去法律化”与“去空间化”的陷阱中。对此,文章致力于通过对空间的本质性特征与法律规范结构体系的重构,以此建立法律与空间的内在联系,将法与空间研究从陷阱中拯救出来。在法学研究中,空间视角的引入不仅可以带来新的观察视角,有利于对司法判决过程的思考,也有助于对法律本身动态性的理解,所以,我们期待着“法与空间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

  1、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方法和实践,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吉林大学2、司法判决中的指导性案例,彭中礼,中南大学法学院

  2、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压力案件决策的实证研究,王伦刚、刘思达,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社会学系

  1、从国家建构到共建共享的法治转型——基于社会组织与法治建设之间关系的考察,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

  1、新思想引领法治新征程——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治国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吉林大学、吉林大学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1、论欧洲法学思想中秩序的概念,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著)、陈璇(译),德国波恩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专项治理”科层化的实践机制与制度前景——以鄂中X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执法工作为个案,刘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1、司法改革中的体制性冲突及其解决路径,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小组”

  1、我国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职能的改革——以法院院长会议运行状况为实践观察点,高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人民法庭研究中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2、逻辑能够应用于规范——凯尔森晚期规范逻辑理论的反思,张翠梅,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1、从强制型到权威型:中国司法的范式转变——以法理学教材为主线,田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1、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功能,方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1、地方法治概念的证成——基于治权自主的法理阐释,倪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1、 法家学说与社会科学的中国化建构——立足于法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基于对贵州民族地区的考察,娄义鹏,黔南州委党校

  3、“共和国”的存续方式及其难题——读波考克的《马基雅维里时刻》,刘艺灵,中国政法大学、泉州师范学院

  1、中国传统的县域治理及其近代嬗变,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2、国家法治建设县域试验的逻辑与路径,周祖成、池通,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3、法治、自治,礼治与善治——立足于县域法治与县域善治的讨论,杨玉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暨新闻传播学院

  3、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生态分布——基于《中国社会科学》(1980-2015)法学论文的考察,赵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吉林大学、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论创新团队

  1、面对社会问题的自然法——论法律社会化中的自然法学说变迁,朱明哲,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2、后果导向裁判的认定、运行及其限度——基于公报案例和司法调研数据的考察,宋保振,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3、农村征收中权利侵蚀的法律规则——以湖南省H市“地方政府——被征地农民”的博弈为例,杨清望,中南大学法学院

  2、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运行机制——以审判权的内部运行为中心的考察,方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教育厅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

  3、“功能-组织-机制-技术”视角下的法院改革及其成效研究——以贵州省地方法院改革为例,徐向华、石俏伟、张宇、林彦、陈昌恒,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法官助理制度改革需求与法治人才培养创新,夏锦文、徐英荣,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社团立法的考察与反思——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发,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

  2、语义三角理论与法哲学的方问题——兼论自然法学派“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的逻辑自洽性,,西南大学法学院、西南大学拉丁文经藏研究院

  3、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论证——以同案判断的证成为中心,王彬,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1、法治评估理论的跃升空间:实效法治观与我国法治评估实践机制研究,康兰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4、当代中国法律对亲属的调整:文本与实践的背反及统合,李拥军,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6、古典自然法学派财产权建构的两条路径及其启示,陈翠玉,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民族法文化中心

  7、文明互鉴视域下的中国法哲学——《文明互鉴·世界法治理论前沿丛书》新书预告会暨第三届“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哲学”国际研讨会评述,王垚,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3、司法供给侧改革与需求侧管理——从司法的供需结构切入,方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教育厅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实践行动纲领——中国党十九大报告的法学解读,姚建宗,吉林大学法学院

  3、财产权的两重性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安排,朱振,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5、土地财产权的二维构造——一种从现实出发的理论解释方案,刘小平,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1、尊龙人生就是博d88、后果与“排除合理怀疑”——以“复旦投毒案”为例,桑本谦、戴昕,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1、案例指导制度:”人民群众“ 都关心些什么?——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问与答,刘作翔,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研究所

  1、德国司法裁判中的“法感情”理论——以米夏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为核心,赵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

  1、功能比较法的误用与东方主义的变异——从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谈起,鲁楠,清华大学法学院

  3、隐忧与出路: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思考——基于A省B市C区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实证分析,陶杨、赫欣,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我国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机制分析——以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保障的文件为分析对象,孟融,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1、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的理念、标准与中国实践——兼析我国央地立法事权法治化的基本思路,封丽霞,中央党校政法部

  1、论“国家所有”的规范构造——我国宪法文本中“国家所有”的解释进路,彭中礼,中南大学法学院

  1、法治中国视域下宗教关系的协调与平衡,赵翠翠、李向平,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

  2、对宗教的治理与利用宗教进行社会治理——基于需求溢出理论对宗教的治理认知,刘太刚、龚志文,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1.服务于法史学的自然法——19世纪末法史学在法国的形成,朱明哲,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2、人的理性为法律立“法”——凯尔森的法律认识论及其现实意义,何雪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3、“文明论”视野下的晚清中国及其对外关系——以《中国评论》(1872-1901)为考察对象尊龙人生就是博d88,赖骏楠,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1、转型社会的司能建构——从卡理斯玛权威到法理型权威,陈洪杰,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2、网络集群行为参与立法变革的机制和反思——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为例,张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1、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习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张文显,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论创新团队

  4、延续法统:村规民约对固有习惯法的传承——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为考察对象,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

  5、基于主题动态模型的法律因果关系研究,张瑞祥、王东波,江苏省司法厅研究室、南京农业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2、法律的系统性危机与司法难题的化解——从赵春华案谈起,杨建军,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3、司法判决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弥合——对理解“天津老太非持枪案”两种范式冲突的反思,魏治勋,山东大学法学院

  6、论科技进步与治理转型中的新兴(新型)权利——以相关研究的述评为视角,白利寅,山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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